(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彭子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蕊,女,汉族,住四会市贞山区。被告袁有文,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0501。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