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64号原告:毕某某,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崔某某,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