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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64号原告:毕某某,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崔某某,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