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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丽峰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丽峰,张海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丽峰。委托代理人吕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文。上诉人吕丽峰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26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杨海山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