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范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