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卫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丁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卫民初字第600号原告丁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平煤东联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闫某,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闫某找不到人,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