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丁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卫民初字第600号原告丁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平煤东联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闫某,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闫某找不到人,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