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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住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甲于2012年7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执行款35,000.00元,执行受理费43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甲负担。被执行人张某甲按期将全部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2年7月30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