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连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涉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甲,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2012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7日由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甲及辩护人王海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连某甲在涉县涉城镇南关村其租房内与其姐夫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打,在相互推打过程中,二人摔倒在地,致周某某左颞部受伤。次日周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7月2日涉县医院交待周某某病情危重,预后差,家属放弃治疗出院,周某某于7月5日死亡。经涉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死者周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连某甲供述、证人连某乙、周某甲、武某某、张某某、刘太和、马某某、申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申某乙、王某某、程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连某甲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连某甲讯问光盘、户籍证明、破案报告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连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甲辩称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指控的相互推打不对,自己并没有动手打周某某。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1)庭审中,被告人连某甲辩称没有打周某某,是周某某在追打被告人连某甲,在周某某踢了连某甲一脚后连某甲杵了周某某一拳,把周某某的嘴给杵破了。在连某甲往楼下跑时周某某拽住连某甲,而周某某被地上水泥凸起的部分绊倒了,并将连某甲一块带倒在地上。从证人连某乙、周某甲的证言和被告人连某甲的口供来看,不能证明被告人连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周某某致轻伤以上的事实,只能证明连某甲与周某某之间有过一般的殴打行为。(2)周某某到城关派出所的这段时间和过程中,还有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不能认定周某某的伤是被告人唯一的一人所致,即还有可能其他人或者其他原因所致。(3)从周某某住院的病例和检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周某某是头部右侧致伤,没有查出头部左侧受伤,故起诉书中所说致周某某左颞部受伤没有事实根据。(4)公诉机关提供的(涉)公(刑)鉴(尸检)字(2011)12号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缺乏科学性:首先是在周某某死后19天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已错过了最佳时机,故其鉴定结果缺乏科学性;其次在周某某住院后第一、二天做的CT检查报告中,没有发现有瘀斑的部位有骨折和左额叶有硬膜外血肿或蛛网膜下腔出血,故这个瘀斑部位不是造成周某某死亡的部位。因此该鉴定意见没有科学性。2、首先被告人连某甲一向表现良好,本次过错在周某某;其次周某某住院后,被告人昼夜陪护,并为周某某垫付医疗费14000元,在周某某去世后,还主动帮助为其去办理后事;最后被告人是去把姐夫送往医院,其目的是为了周某某的身体着想,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且被害人也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出具了谅解书,要求从轻处理,望合议庭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连某甲的姐姐连某乙在滩里村的租房处睡觉,连某乙的丈夫周某某来到租房处,持一把水果刀进屋,指着连某乙说你离婚起诉到法院了,想离婚就叫你等死。连某乙打掉周某某手里的水果刀,去桌上拿安眠药说吃了药死了算了。周某某把药夺过去说他吃了,就拿着药出了屋,连某乙没有出去。过了一会儿,周某某回屋躺在床上了。连某乙让其女儿周某甲去看看是否真吃了药。然后给其弟连某甲打电话说你姐夫拿刀来杀我,没杀了,他自己喝了安眠药了。被告人连某甲打车回到了租房处,见周某某在床上躺着,叫了几声姐夫,周某某没吭也没动,连某乙叫赶紧往医院送。被告人连某甲给朋友武某某打了电话,武某某过来了说快打120吧。被告人连某甲说找个出租车送吧,就找来一辆出租车后,被告人连某甲和武某某往车上抬周某某。周某某睁开眼说:“干什么,你们都给我滚出去。”武某某看没事先走了。连某乙去连某甲屋里坐着,连某甲去小院坐着。一会儿,周某甲说他爸爸要打电话,连某甲把自己手机给了周某甲,周某甲给她爸周某某。周某某没打电话,把手机摔在了地上。被告人连某甲听见摔东西响声,进屋一看摔了手机,就说你为啥摔手机。周某某说不服气啊,然后拽着连某甲,踹了连某甲一脚,连某甲打了周某某嘴一拳,把嘴打破了,后相互抱在一起。连某乙拦也拦不开,两人相互摔着对方。紧接着被水泥凸起的地面绊了一下,二人摔倒在地上。被告人连某甲挣脱后向楼下跑去,连某甲怕周某某再打他姐,就给对象张某某打电话,过来三、四个人。周某某又与连某乙生气,被武某某等人拦开,并报了警,把周某某、连某乙等人带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因周某某情绪不稳定,没有录到口供。到了晚上周某某的朋友马某某把周某某送回住处。在派出所门口时因周某某不走,马某某推了他一下,周某某摔到地上,手支住了地。之后把他拉到车上,送回去了。马某某因发现周某某情绪不稳,脸色不对,第二天一大早去到周某某住处,发现周某某嘴里、鼻子里流出黄色液体,叫也不吭声,就给周某丙打电话,来了几个人就把周某某送到了涉县医院。入院后诊断为:1、脑疝;2、右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伴蛛网膜下腔出血;3、多发性软组织挫擦伤;4、吸入性肺炎。2011年6月26日行开颅术,2011年7月2日出院,2011年7月5日死亡。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的鉴定意见为:死者周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提供现场照片,并扣押了水果刀、损坏的手机、厨刀。卷内附有周某某住院及手术病历。周某某住院期间连某甲为周某某垫付住院治疗费14000元,并在医院护理过。庭前询问周某某父亲周某丙,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连某甲2011年7月20日供述,2011年6月25日下午,我在单位上班来。到下午16时许,我姐连某乙给我打电话说:“赶紧回来”。我说“什么事?”姐说:“快回来,要死人啦”。我就赶紧请了假,坐出租车回住处了。回去后,我姐在我屋里哭,我说怎么了,姐说:“你去看你姐夫周某某还动不动了,他喝了安眠药。”我去我姐屋见周某某在床上躺着,我去动了动他,叫了几声姐夫,周某某没有动,也没有吭声。我姐说:“快往医院送吧”。我就给我的一个朋友武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武某某骑着他的电动车来了。我跟武某某说,我姐夫喝了安眠药了,武某某说打120吧。我说算了,找个出租车送他去医院吧。然后,我和武某某就出去路边等出租车,找来一辆出租车后,车在门口停着等,我和武某某就上楼,武某某和我一起把周某某扶起来,准备抬他上车去医院。刚扶起来,周某某就睁开眼,问我和武某某干什么。我说,你没事吧。周某某说,你们都给我滚出去。然后我和武某某、我姐就都出屋了。武某某说没事我先走了,有事再叫他,然后武某某就骑电动车走了。我姐去我屋坐着了,我到三楼小院处坐着了。就周某某和我姐的女儿周某甲跟周某某在屋里来。过了一会儿,周某甲过来跟我要手机说他爸爸(周某某)要打电话,我就把我手机给了周某甲,孩子就把手机拿给周某某。我听见周某某把东西摔了,就去看了看,是把我手机给摔了,我边捡手机卡,边给周某某说:“你好好的,借给你手机打个电话,把我手机摔了干吗?”然后周某某说:“摔了手机怎么了,不服气啊。”就这样吵吵了两句,然后周某某就从屋里出来踢了我腿上一脚,我就用拳头杵了他,把他的嘴杵破了。我就和周某某打到一起,抱在一块,我搂着他脖子,他也搂着我的脖子,扭打在一起。我姐在边上拦也拦不开,我和周某某在扭打过程中,都摔倒在地,抱着摔倒来,我们两个人都碰到头了,当时听见是头都碰到了地上了,我是碰的左眼部,周某某碰的头上什么部位,我当时碰晕了,没有看见。在地上我和周某某都还没有松手,还搂着对方,我姐连某乙就过来拦,拦不开,就用手打我和周某某搂抱着对方的手、胳膊,我后来上身直起来,空出来一只手掐住了周某某的脖子,另一只手捉着他一只手,周某某一只手抓着我的上衣不松手,我姐打的我和周某某的手和胳膊让都松开手。后来,周某某松开手了,我就趁机会往楼下跑。跑出大门口时,周某某从三楼小院水管处用砖头夯我来,没有夯住,我就跑到南边胡同转出到大马路上了。这时我继父刘太和正好过来了,他就和我在路边说话。刘太和问我怎么来,我说和周某某打架来,边说话我边用另一个手机给我女朋友张某某打电话让她赶紧过来,说周某某和我姐生气呢。然后刘太和说要上去看看,就往胡同里走了。张某某和她朋友李琳坐着出租车来了。下车后,她们也上了楼,我还给武某某也打了电话让他也过来帮忙,因为楼上只有周某某和我姐,怕他们再生气,让他们过来帮忙拦来。武某某过来后,就和我在路边坐着说话来,说他们已经去了,我们在外边等着。过了一会儿,李琳打电话说让快上来,又生气了,我和武某某就一起上楼去了。上去后看见都在我屋里,周某某用手掐着我姐连某乙的脖子摁在床上,我女朋友张某某、刘太和在拦,我让武某某去拦,武某某上去就从后面抱着周某某向后靠在墙上了,张某某和我姐连某乙捉住周某某的手不让他动,刘太和让打电话报警,我和李琳还有刘太和都出去报了警。然后到大路上去接110的人,110的人来后一起上楼,把周某某和我姐连某乙带走了,我和继父刘太和、女朋友张某某一起去了派出所,因为我得去单位,就先走了,别的就不清楚了。周某某是否喝安眠药我没有见,只是听我姐说周某某喝了,让我把周某某送到医院,还给了我900元钱去医院看。具体是不是真喝了,我不知道。而且我姐给了一个空瓶给我看。我姐叫我去后,看见周某某身上和头上没有伤。去那儿后在场的有我姐和姐夫周某某,还有他们的孩子周某甲。就我和周某某打架来。我用手掐周某某的脖子时,见周某某嘴破了,头上记不清哪一边,有一片碰的血红印,别的地方也没有注意。武某某没有和周某某发生打架,他去后就是从后面抱住周某某的身体往后靠在我屋里的墙上来。连某甲于2012年1月9日在涉县看守所供述,我对周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结论不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2、证人连某乙2011年7月20日在涉县涉城镇滩里村证,2011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我正在我弟(连某甲)的租房处三楼的中间屋睡觉,我丈夫周某某就踹开门进来了,手里还拿着一把水果刀,我在床上躺着,他就用刀指着我的脸说我离婚起诉到法院了,想离婚就叫我等死呢。我就把他手里的刀打到了地上,从床上起来了,去桌子上拿安眠药,说吃了药死了算了。他就过来一把把我手里的药给夺了过去,说他吃了,就拿着药出了屋。过了一会儿,他就回屋躺到床上了,我怕他打我,就站到屋门口,并叫我女儿去看看他,是否真的吃了药。我女儿就去看了看,叫了叫,他还吭声。然后我就去屋旁边给我弟打电话说:“你姐夫拿刀来杀我,没杀了,他自己喝了安眠药了。”过了一会儿,我弟就来了,我就给我弟说他可能喝了药了,叫我弟送他去医院。又过了一会儿,武某某过来了。过来后,他俩就又叫了叫我丈夫,我丈夫还骂他俩来着。后来武某某说周某某不像喝了安眠药的,就走了。我和我弟就到三楼的阳台附近,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一看他还躺着,就又叫他去医院,他又骂了我们。后来周某某就从床上坐起来,他说用手机打个电话,我就叫我弟把他的手机给递过去,周某某拿到手机没有打电话直接就给摔到地上了。我弟问他为啥把手机摔了,我丈夫就说我弟多管闲事了,他愿意摔啥就摔啥。我弟就说他是个无赖,扭头就从中间屋出来了。周某某就从屋里追出来,从后面拽住我弟的衣服(当时我和我女儿站到三楼最左侧屋那儿),他俩就打了起来,他俩用拳头和脚互相殴打开了,怎么打的,打哪儿了,我记不清了。打架的时候他俩在三楼中间水管处附近打的,我也没有看清。反正他俩乱打了。打了有10几分钟时间,他俩就倒在地上了(水管附近),具体怎么倒的,我也没有看清。后来我就从最左边的那个屋那儿跑了过来,看他俩还用拳头和脚在那儿乱打了,打脸上、头上、身上了。我就去拦我丈夫周某某,在他头上搧了几巴掌并说别打了,还拽他的胳膊。后来我弟就先起来了,起来后我弟就没有打,周某某也起来了往屋返,我弟就要走。我丈夫又返回拽我弟的衣服,拽着我弟就到了中间屋门附近,我弟用手掐住我丈夫的脖子按到中间屋旁的墙上,说:“有完没有”。我过去用手推我丈夫,我弟就跑开了。这次俩人没有打,只是我弟掐他脖子了,我弟跑开后,我丈夫就从中间屋拿了一把菜刀到楼下去追了,追到大门口没有追上,我女儿就把我丈夫给拽回楼上了,当时我没有下楼。后来我丈夫就上来,我就进最左侧的屋了,他也跟着进去了。他进屋之后啥也没说就一脚把我踹倒在地上,用拳头、脚打我。打了几分钟,我爸刘太和来了,我丈夫还在打我,也打了我爸几下,紧接着张某某、武某某也来了,把我丈夫给拦开了,张某某的同学琳琳就报了警。刘太和他们进来后没有打,只是武某某在那抱着周某某等公安局的人来。后来公安局的人来了,就把我们带到城关派出所。等到晚上11时许才叫我们回去,周某某先走了,我们回滩里了。等到第二天(6月26日)早上10时左右,我知道周某某快不行了,我就去涉县医院了。去了医院以后,我见到医生后说我丈夫与喝安眠药有关系吗?医生说和喝安眠药没关系,是头部的事,我就在外面等着做手术,他们就去抢救了。他俩是用拳头和脚朝对方身上、头上乱打来着,手里都没有拿工具。当时我光看见我丈夫嘴上有血,其它我没有注意。我没有见周某某喝安眠药。那天晚上在派出所的时候,马肖去来接周某某回去。马肖去拉周某某走的时候,周某某打了马某某脸上一拳,马某某用脚踹了周某某几脚,后来马肖去就把周某某拉走了。3、证人周某甲2011年7月22日在涉县涉城镇南关村证,我爸爸(周某某)和舅舅(连某甲)打架来。他们在地上打滚来着,没有拿东西,光用手和脚打来着。我爸爸从我妈手里夺过药瓶后,直接就把药倒进嘴里了,他倒到嘴里之后就出屋了,我也跟着出来了,看见我爸爸在楼上水管那儿喝凉水了。他喝完药后,就把药瓶扔到屋里的地上了,后来我也不知道是谁把药瓶扔到屋外了,不知道扔哪儿了。我爸爸拿刀指着我妈的脸来着。我爸爸的嘴破了,我舅舅的头上破了,流血了。4、证人武某某2011年7月22日在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2011年6月25日16时许,我正在网吧上网时,连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姐夫吃了安眠药了,在我租房处呢,我想往医院弄他弄不动,你来帮我一下吧。”我就骑电动车去了,我们一起进屋,叫连某甲姐夫周某某,周某某说:“不要动我,滚。”我和连某甲就出来了,连某甲对我说,他姐夫可能吃了安眠药了,他姐那儿有一瓶来成了空瓶了。我说那打个120吧,连某甲说找个出租车把周某某送医院。我们就出去找了辆出租车,车在大门等着来,我们又上楼去抬周某某,周某某怎么也不走,还让我们滚。我和连某甲在屋外等了一会儿,我就对连某甲说:“没事我先走了,等有事再给我打电话。”他说行,之后我就又回网吧上网了。我离开之前没有发生打架。当时没注意周某某有没有酒味,喝没喝酒,不过他脸发红,眼睁的大大的。我回到网吧后,大概过了十来分钟后,连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姐夫周某某这会儿在家里打他姐连某乙呢,让我去拦拦他姐夫。我就骑着车往连某甲住处走,在大街上碰见了连某甲,之后连某甲的女朋友张某某还有一个女孩也来了,连某甲让他女朋友和那个女孩上楼去栏架,她们就上楼去了。我和连某甲在大路边说话,见连某甲身上都是土,眼角上也碰破了,我问怎么来,连某甲说和他姐夫周某某生气来。过了几分钟,连某甲接了个电话说他姐姐和姐夫又生气了,我们就上了楼。在连某甲的屋内我见周某某拽着连某乙的头发摁在床上,我上去从周某某后边一手搂住他腰,一手搂住他的脖子往后拉,周某某松开拽着连某乙的头发的手,我往后退着靠在墙上,但没敢松手,一直搂着周某某来。过了一会儿,110的人就来了,然后把周某某和连某乙带走了。我又去网吧上网去了。我去后一直到110的人来这段时间内没有发生打架。我不知道周某某到底吃安眠药了没,连某甲也不确定,只是说安眠药瓶里的药没了,怀疑是周某某吃了安眠药。5、证人张某某2011年7月20日在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2011年6月25日16时许,我和朋友李琳在外边玩来,接到男朋友连某甲的电话说让我去他和他姐住的地方跑一趟,他姐夫和他姐正生气呢。我就和李琳坐出租车到了涉县滩里村连某甲和连某乙的租房处,我先跑上三楼后,看见周某某在三楼连某乙的门口坐着,三楼共三间,中间是连某乙的屋。我问周某某怎么回事,周某某拿着一根木棍,像是墩布把儿,我问他后,他对我说:“你把连某甲给我叫过来。”我说:“我没有手机,不知道他去哪了。”我又问连某乙呢,周某某示意了一下在旁边连某甲的屋,我就进去了。看见连某乙在床边坐着哭,我问连某乙:“没事吧。”她说没事。我就没有多问,接着李琳也进来了。过了一会儿,我听见周某某在和人说话,我到门口看了一下是连某乙的继父刘和太来了,说什么事我没有听清。后来周某某和刘和太就吵吵起来,连某乙从屋里出来对刘太和说:“不用和他说,没什么好说的。”周某某听见后就起来拽住连某乙的头发,把连某乙从屋外拖到连某甲屋里,摁到床上了。武某某进来后,就从后边搂住周某某的上半身,往后拽周某某。这时周某某就把薅着连某乙头发的手松开了,被武某某搂着靠在屋里的墙上,李琳报了警。过了一会儿,110的人就把周某某带走了。我当时看见周某某嘴上有血迹,头上也有伤,具体是什么地方,有几处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6、证人刘太和2011年7月20日在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2011年6月25日下午,我妻子接到女儿连某乙的电话,说女婿周某某拿刀子在海波的租房处吓唬她。我先打了个出租车去了那里,上到三楼,看到周某某在房中间坐着,手里拿着一个折断的木棍,他嘴上有血,头上左侧耳朵上方有红肿的伤。我问他是咋来。周某某说与连某甲打架碰的。我又说你为啥一直来闹事,国家没法律了,结婚自由,离婚自愿,咋了来打架。周某某拿棍子站起来想打我,连某乙说他是个残疾人,你也打。周某某就抓住连某乙的头发往屋里拖,这时又来了个男孩也来拦,我才下楼报的警。不一会儿,110的公安人员来后,才上楼劝开,都到派出所了。7、证人马某某2011年7月20日在涉县固新镇西山村马某某家证,今年6月25日晚上,在城关派出所把周某某带走时,我没有与他发生冲突,那天晚上周某某喝了酒在派出所闹事。我将周某某强行带离派出所时,走到派出所门口过道,周某某还不愿意走,我推了他一下说:“别乱了,赶紧往回走。”他没有站稳,向前摔倒在地,后他站起来,我拽住他胳膊把他拉到我车上,在送他的路上我也没有和周某某发生冲突。他摔时是身子向前摔倒的,当时他手支住了地,没有摔到头上和其他地方,只是摔到了手。我送周某某时将车停在手擀面馆门口,周某某下了车,一下子坐在地上,我赶紧也下车看他怎么回事,老板给他端来碗面汤,我灌了他几口,我架住周某某胳膊,手擀面老板搂住他腰将他抬到楼上。证人马某某2011年8月17日在涉县涉城镇老干楼家属院证,2011年6月25日22时许,我进到城关派出所里,看见周某某在伙房附近的椅子上坐着,旁边还站着好多派出所的人,周某某在那儿耷拉着脑袋,我说他又喝多了,赶紧走。他看了我一眼就站起来,让城关派出所把他媳妇还给他,我说赶紧走吧,他闹的厉害,我就推他走,他一下就摔倒在地上向前趴着来,但是他用手支住地了,没有摔到那儿。我就夹着他的脖子往外走,把他放到我车的副驾驶。后来我开车就去计生站附近他的租房处了。周某某在城关派出所一直乱,我也没有注意他那儿有伤。第二天早上,我去到他屋里,看见他嘴里、鼻孔里流着黄色的液体,也不知道是啥,我叫他,他也不吭。后来我就给他爹周某丙打电话了,说周某某不对劲,赶紧叫他们上来,我又给晓军的老姨夫申某乙打了个电话叫他过来,我就去接周某丙了。他家里人来了之后,我和我爹马运廷、周某丙就把他送医院了。这过程中我没有打周某某。我一直就认为周某某是喝多了,也没有注意他哪有伤。8、证人申某甲2011年7月9日在涉县涉城镇老干楼家属院证,周某某过继给了周某丙,周某某前天晚上下葬了。对周某某进行尸检我没有意见。9、证人周某乙2011年7月9日在涉县固新镇西山村证,我和我哥周某丙一块把周某某送到医院。我没见周某某身上和头上有伤。到7月5日凌晨4时许,周某某去世了,完了按当地风俗在7月8日早上埋了。证人周某乙2011年8月16日在涉县固新镇西山村证,我们进屋时,只见申某乙在屋里,周某某躺在沙发上。我没有注意他身上哪有伤,只见他鼻子里往外流黄色的液体,还打着呼噜,我们叫他也不吭。后来马某某、马运廷撑开他眼看了看,说瞳孔放大了,得送医院。然后我们就抬着他下楼了,下楼时也没有碰到他的头和身上。后用马某某的车把他送到了医院。10、证人周某丙2011年7月9日在涉县固新镇西山村证,2011年6月25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连某乙打电话给我说周某某与她生气,非要用刀杀了她,我问为啥生气。连某乙说周某某打了她弟弟和她爹,非要把她们家人都杀了。别的情况没说。我和我弟周某乙、马运廷一块把周某某送到医院。周某某是住到7月2日中午回到的家中,是我儿媳连某乙、连某乙弟弟对象和医院车将周某某送回来的。周某某是7月5日早上死的,7月8日埋的。我们家人同意开棺验尸。证人周某丙2011年8月16日证言内容与周某乙2011年8月16日证言内容基本一致。11、证人申某乙证言内容与证人周某乙证言内容基本一致。12、证人王某某2011年7月21日在涉县涉城镇南关村证,2011年6月25日晚上10时30分许,我和马某某一块抬着晓军上楼了。我抬着晓军的上身,马某某抬着他的下身。进屋后我就把他放到屋内的沙发上了,我们就下楼了,马某某从车里拿了一瓶矿泉水又上楼了,过了一会儿马某某就走了。那天我见周某某自始至终没有说话,也没有动。我没有注意周某某身上有伤,我光以为他喝了酒了。13、证人李某某,是自己报的警。14、指认笔录一份,证被告人连某甲对殴打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15、城关派出所郭永平证明材料一份:周某某在派出所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停了一会儿其朋友马某某进到派出所大门后劝周回家,周不走。马某某拽住周某某将其摔倒在地上,周某某起来在大门里边同马某某摔打。后来马某某将周某某从小门处推出,怎么将其带走的就不清楚了。16、城关派出所李强证明材料一份:男子(周某某)开始乱骂情绪很激动,领导安排我和申保成在询问室内了解情况,得知该男子叫周某某,发现其嘴部有血迹,头部左侧有擦伤,后脑有肿块。我用摄像机把他的受伤部位拍了照。周某某情绪很激动,我们从下午到现在一直劝他,车主也来劝,就是劝不住。这时马某某拽住周晓云肩部往门口处指,当时周某某被拽得摔倒了。接着周某某站起来,马某某往门外推周某某。周某某就搂住了马某某,而马某某当时搂住了周某某,推搡开了。接着马某某硬推着周某某,将周某某推出了小门。17、城关派出所王彦明证明材料一份:2011年6月25日18时25分,巡警到所移交:在滩里村连某乙的租房处,其丈夫周某某拿刀威胁自己。当时,巡警带周某某、连某乙等人来所,周某某下车后大喊大叫,走路不稳,我就让他们到询问室,询问时了现周某某嘴上有血,头左侧有挫伤,后脑部有鼓凸。我便安排李强、申保成先把周某某受伤部位照了相。在讯问期间,我听到周某某在院里骂,就出来一看,李强、申保成和周某某都在询问室门口台阶上劝他回屋,周某某不回屋,情绪比较激动,只说是家庭事,你们管不了,做工作先让他到医院看看伤,他说没事,也不去。车主杨某某便拽住周某某往外走,所里人帮忙做周某某工作,至大门口,周某某大骂工作人员,他用脚踹大门,后马某某把周某某拽走了。18、城关派出所王江涛证明材料一份:周某某情绪很不稳定,在院子里来回走动,让其回屋里坐着不回去。周某某的车主来劝周某某,做不通工作先走了。后来听见外面吵吵,我就出去看,看见一名男子和周某某搂抱在一起,当时那名男子硬推周某某,我去拦,可那名男子摆手说,“没事,不用管”。推着周某某就往外走,我就回办公室了,以后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后来才知道那名男子系周某某的朋友。19、城关派出所申保成证明材料一份:男子(周某某)情绪很不好并且大骂,两眼发呆,看见他头部左侧有挫伤,嘴上有血,后脑有肿块。小军和建军走到大门口,他又说我不走,我老婆和孩子一起走,他说老婆、孩子也没有违法,为啥不让走。建军说我有事先走一步,又让周某某进到院里坐在墙跟椅子上。20、城关派出所连晓飞证明材料一份:我到院内看见当事人周某某跑到连椅根他老丈人肩膀上杵了两拳,当时周某某情绪非常激动,办案人员对周某某做劝解工作,我就回值班室了。车主就拽着周某某往大门口走,周某某在门口不走,在院内我听见周某某踹门拍门的声音,并谩骂,给老子开开门。大约几分钟过后,周某某的朋友马某某来到我所,当时我与李强、申曙光等人在值班室门口站着,他问周某某在哪,李强说在椅子上坐着。马某某转身对周某某说有什么事,回家再说。周某某说,不走,要走跟媳妇走。马某某说,不嫌丢人,闹啥事。便薅住周某某摔倒在地,并朝周某某腰部踢了一脚,双方就打在了一起,工作人员李强、王江涛上前去拦,当时听到值班室电话铃响了,我就去接听电话了,后面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21、城关派出所申曙光证明材料一份:我见周某某情绪激动,嘴上有血迹,头上左侧有挫伤,别的没有注意。刚走到门岗值班室门口,就听见大门过道内有人摔倒,我赶紧返回来。看见周某某倒地了,正在从地上爬起来,当时所内其他人也在边上看见了,周某某怎么倒地的我当时没有看见。周某某站起来后,马某某就又劝周某某走,把周某某往门外推。22、巡警出警经过:2011年6月25日18时7分,接警有人打架。18时9分到达现场,后得知连某乙的丈夫周某某与连某乙和连某甲发生争执,随后周某某的岳父刘太和报警称,有人用刀砍人。到达现场后,发现周某某嘴上有血渍,左额头有明显擦伤,现场地上扔有一把刀(已交派出所)。后自行下楼坐上出警车,在整个处警过程中,双方均积极配合出警人员工作,没有出现任何过激表现。23、现场指认照片。2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2011年6月25日扣押连某乙水果刀、厨刀各一把,损坏白色手机一部,并附有上述物品照片。25、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26、(涉)公(刑)鉴(尸检)字(2011)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周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27、住院病例复印件。28、视听资料。29、破案报告书。30、被告人连某甲户籍证明。被告人连某甲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1、要求调取城关派出所事发当天录像;2、证明一份,证连某甲表现一向良好,请求对连某甲从轻减轻处罚。3、连某乙出具的谅解书一份。4、周某某住院期间病例。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1年6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连某甲接其姐电话,得知其姐夫周某某吃下安眠药,打车回到租房处,其目的是送周某某到医院治疗。当周某某用连某甲手机打电话,未打便把手机摔掉后二人发生相互殴打。之后二人相互拉拽并互摔对方,二人同时倒地后连某甲挣脱,离开现场,双方头部不同程度受伤。从连某甲叫朋友武某某到现场和找来出租车要往医院送周某某的情况看,连某甲没有伤害周某某的故意,是怕周某某喝下安眠药出问题,才找车找人来抢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足,不予认定。连某甲与周某某在相互拉拽过程中,应当预见到相互摔倒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摔倒后周某某颅脑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责任,认为连某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双方在拉拽中同时摔倒,认为连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指控故意伤害证据不足,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贾全如审判员 王晓玲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秀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