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朱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朱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社信贷员。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被告朱某2,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某、朱某2借款合同纠纷的(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44号一案中,因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认为原、被告经内部协商解决已自行和解,要求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忠书记员 叶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