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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焦美花与胡忠新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焦美花;胡忠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焦美花,农民。被执行人胡忠新,农民。申请执行人焦美花与被执行人胡忠新债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祝洪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