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明聪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柴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柴兴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林明聪,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路北路439-441号。代表人:叶学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东辉,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柴兴德,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聪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柴兴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柴兴德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聪撤回对被告柴兴德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