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商民四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高玉东、李成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高玉东,李成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商民四初字第21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荣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玉东,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居民,住新疆乌苏市。被告李成红,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居民,住新疆乌苏市。本院在审理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东、李成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4904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愿以其自己所有的一台价值316000元的斗山装载机(机型DL503-GOLD)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4904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同时,亦应对担保人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的斗山装载机(机型DL503-GOLD)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玉东、李成红银行账户存款249040.7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斗山装载机一台(机型DL503-GOLD)。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吉太审判员 张永亮审判员 谢文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