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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代泽业、代群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代泽业,代群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负责人崔巍峰,主任。被告代泽业,男,1957年7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代群顺,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代泽业、代群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宝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