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17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某某,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车某某已根据(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6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