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执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17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某某,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车某某已根据(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6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