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吴开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22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开通,男,1984年5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2007年11月30日被假释,2010年1月4日假释期满;因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于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通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开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吴开通伙同吴×(已另行处理)在本市海淀区积水潭桥西北角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250份,经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2012年3月9日,被告人吴开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李×、韩×、王×、吴×、尹×证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开通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开通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开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开通前罪判决中罚金刑未执行,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开通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开通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 硕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爽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