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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小金与被告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罗小金,男,汉族。被告屈文波,男,汉族。原告罗小金与被告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小金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告罗小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金撤回对被告屈文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罗小金负担。审 判 员  袁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武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