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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亮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