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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辖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金建忠与沈建新、嘉兴市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建忠。原审被告:嘉兴市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峥嵘。上诉人沈建新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巡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在秀洲区,故本案应当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金建忠与嘉兴市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对担保事项亦作出了约定,上诉人作为担保人也在合同上签名。该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若有纠纷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