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治宇与张燕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宇,张燕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1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宇,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燕雁,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王治宇与张燕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燕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本金300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13日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下余案款本金300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13日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王 苏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