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某德与叶本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德,叶本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72号原告:吴新德。委托代理人:王兵,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83。被告:叶本云。原告吴新德诉被告叶本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吴新德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吴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新德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