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冯国胜非法采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胜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明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国胜,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在职研究生,原安徽省凤阳县地税局城关分局局长,住安徽省凤阳县。2011年1月6日因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国胜犯非法采矿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体玉审 判 员 江 泓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