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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冯国胜非法采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胜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明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国胜,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在职研究生,原安徽省凤阳县地税局城关分局局长,住安徽省凤阳县。2011年1月6日因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国胜犯非法采矿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体玉审 判 员  江 泓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