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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波与十堰市华林钢构有限公司、朱显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十堰市华林钢构有限公司,朱显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杨波。被告十堰市华林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显豪。原告杨波诉被告十堰市华林钢构有限公司、被告朱显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东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十堰市华林钢构有限公司、被告朱显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波诉称,从2010年1月起,我给被告供应水泥,截至到2010年4月30日,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拖欠61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我多次索要,被告陆续支付了51000元,剩余10000元未付。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1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杨波以十堰市华林钢构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而十堰市华林钢构有限公司的实际名称为十堰市华林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案属被告不适格,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波对被告十堰市华林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东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赵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