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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恒峰模具厂合伙协议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恒峰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75号原告:慈溪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新胜东路。法定代表人:郑院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海县恒峰模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宁海县金山路18号。代表人:陈尧峰,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樱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县恒峰模具厂(普通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