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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新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项新成,王文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陕西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奥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武巷*栋**号。注册号610000100102699。法定代表人马武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莉娟,女。委托代理人崔玉雷,男,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新成,男。被告王文雍,男。委托代理人李永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春辉,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新成、王文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新成、王文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6元、公告费4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38元,其余3238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逯 涛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