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化杰、安世春与郑万良欠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杰,安世春,郑万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王化杰原告:安世春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奎星,丰南区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郑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杰、安世春与被告郑万良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化杰、安世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杰、安世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贾东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