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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开庭,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香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