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依凤与章军波、邓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依凤,章军波,邓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36号原告:张依凤,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章军波,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邓小燕,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美容业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帅军,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玲玲,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依凤诉被告章军波、邓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依凤于2012年6月19日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依凤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依凤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人民陪审员 胡舜耀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方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