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文云与广西南宁明源木业有限公司、俞明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云,广西南宁明源木业有限公司,俞明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邓文云。委托代理人黄启高,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南宁明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A-6-3号、东A-6-1号。法定代表人蒙业明。被告俞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云诉被告广西南宁明源木业有限公司、俞明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云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福升人民陪审员 黄联娟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