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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二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北京龙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帅、北京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陈帅;北京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二初字第778号原告北京龙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信权,董事长。被告陈帅,男,26岁,汉族,冀州市人。被告北京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帅、北京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和解中为由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凤计审判员  李春密陪审员  张乃让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