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郭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227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男,1983年1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6年10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郭×使用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36分店等地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13886.71元未偿还。二、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郭×使用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9349.5元未偿还。三、2007年11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郭×使用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34793.89元未偿还。四、2006年9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郭×使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6325.56元未偿还。上述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4355.66元。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郭×于2010年5月26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银行欠款现已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材料、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银行信用卡还款证明、证人李×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 硕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爽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