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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72-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宇之光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宇之光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72-375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岳洲。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女,土家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深圳市星宇之光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邓靓。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宇之光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各案各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各案各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