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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君,姜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洁,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告姜彪,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其它费用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王银君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