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君,姜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洁,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告姜彪,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其它费用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王银君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