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秀辉与吕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辉,吕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王秀辉。被告吕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辉与被告吕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王秀辉负担。审判员 牟长青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