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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芜湖标博泰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亨达拉伸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标博泰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亨达拉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芜湖标博泰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庞加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亨达拉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顾文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标博泰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亨达拉伸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标博泰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标博泰克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