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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贺秋芬与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秋芬,宋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18号原告贺秋芬,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万寿路14街坊59号楼11号。委托代理人杜波,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7号楼1单元704室。被告宋军民,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唐都温泉小区1号楼。委托代理人王秀云,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贺秋芬、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秋芬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1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