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贺秋芬与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秋芬,宋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18号原告贺秋芬,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万寿路14街坊59号楼11号。委托代理人杜波,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7号楼1单元704室。被告宋军民,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唐都温泉小区1号楼。委托代理人王秀云,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贺秋芬、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秋芬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1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