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宣汉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907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7月21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20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 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仕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