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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55)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严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严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2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