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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朱敬亮与贺小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590号原告朱敬亮,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贺小霞,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敬亮与被告贺小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敬亮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