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伟鸿与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黄立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鸿,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黄立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王伟鸿,男,汉族,1961年11月5日出生,住湛江市。诉讼代理人张保华,男,汉族,1961年11月2日出生,住湛江市。被告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成。诉讼代理人黄立汉,男,汉族,1943年9月4日出生,住湛江市。被告黄立汉,男,汉族,1943年9月4日出生,住湛江市。本院于2012年5月9日受理原告王伟鸿诉被告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黄立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认为,2009年12月3日至2011年12月1日,被告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分十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200000元,双方约定每笔借款均自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款,并约定其中3800000元的利息为月息1%,400000元的月息为1.5%。上述借款均由被告黄立汉担保。被告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除支付至2012年2月的借款利息外,还欠本金4200000元。由于原告追款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200000元及支付2012年3月至4月份的利息88000元;判令被告黄立汉对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受理费。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湛江市电器工业有限公司已还了部分本金及支付了利息,至2012年6月30日止,被告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只欠原告王伟鸿本金386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王伟鸿借款本金38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2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定于2012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还100000元及支付尚欠本金的利息;2013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还150000元及支付尚欠本金的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每月的出口退税款高于上述第一项的还款数额,多出的部分退款,被告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愿意全部用于偿还原告王伟鸿的借款。被告同意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出口产品均由湛江唯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出口,如湛江唯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还款期内停止经营,则由原告指定的进出口公司代理,以确保还款的正常进行。如果被告未能按照上述一、二项还款计划的其中一期还款,原告王伟鸿有权按欠款的本金总额及利息申请法院执行。被告黄立汉对上述的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205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湛江市华成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黄立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 坚审 判 员  郭玉桂人民陪审员  郑玉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有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