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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唐山铭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铭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唐山铭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跃东,总经理。被告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臣,经理。原告唐山铭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环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铭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场内交货,运费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承担安装与调试,并于2010年7月3日前安装完毕,如到时安装不完,按总额5%收取每天违约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付被告货款241900元,但被告安装调试的布袋除尘器不能使用,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拆除不合格的布袋除尘器,退回货款241900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但本案被告住所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山铭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季宗审判员  马德银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