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恢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XX、周X与杨XX、吴XX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周X,杨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恢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申请执行人周X,男,系王XX之子。被执行人杨XX,男。被执行人吴XX,男。王XX、周X依据本院作出的(2000)城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XX、吴XX交通肇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杨XX赔付拖欠赔偿金19533.28元,由吴XX赔付拖欠赔偿金6176.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XX、吴XX分期分批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于2007年1月29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对本案一直实行动态管理,截止2011年7月11日吴XX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所交赔偿款均由王XX、周X领取。杨XX陆续支付王XX、周X赔偿款18250元。对下欠赔偿款1283.28元,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中杨XX主动交纳了下欠赔偿款1283.28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城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