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袁云、张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袁云;张绿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云,女,193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彭柏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绿文(又名张绿),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刘泽波,汕尾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云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云的委托代理人彭柏俊,被上诉人张绿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泽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蔡育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