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福全孟氏制衣厂与慈溪市金曼思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福全孟氏制衣厂,慈溪市金曼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984号原告:绍兴县福全孟氏制衣厂。投资人:孟卫娟。委托代理人:历广秀、虞新强。被告:慈溪市金曼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欢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福全孟氏制衣厂诉被告慈溪市金曼思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福全孟氏制衣厂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金曼思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福全孟氏制衣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金曼思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32元,合计1,0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