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金伯生与徐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伯生,徐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异字第7号案外人:徐某。法定代理人:吴霞蝶。申请执行人金伯生。被执行人徐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伯生与被执行人徐炯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徐某于2012年6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某称,父亲徐炯与母亲吴霞蝶于2011年4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项约定:徐炯名下的位于宗汉街道江东村三间三层楼房及南边无证的18间厂房赠与徐某。法院在执行中对上述三间三层楼房进行查封。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上述三间三层楼房的执行,解除对房地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1年4月13日,案外人徐某的父亲徐炯与母亲吴霞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坐落于宗汉街道江东村三间三层楼房[土地证号:慈集用(2009)字第1800**号]及位于正屋南边是十八间无证厂房赠与案外人徐某所有。案外人徐某所指的三间三层楼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为徐炯,土地证号为慈集用(2009)字第1800**号。2012年3月7日,本院在审理金伯生与徐炯一案中,作出甬慈浒商初字第2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地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外人徐某的父母虽在订立的离婚协议中将土地证号为慈集用(2009)字第1800**号的房地产赠与案外人徐某,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故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本院作出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某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