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平与被告李爱芳、冯建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李爱芳,冯建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王玉平。被告李爱芳。被告冯建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与被告李爱芳、冯建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