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涛与徐正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涛,徐正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黄涛,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正康,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人黄涛与被执行人徐正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镜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乐信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