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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新德与叶本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德,叶本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72号原告:吴新德。委托代理人:王兵,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83。被告:叶本云。原告吴新德诉被告叶本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吴新德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吴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新德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