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千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千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上邑乡。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申请执行人千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等2400元(包含二次手术费);二、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永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