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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曲执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曲执字第502-1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敬庄,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志明(张小明),曲阳县田原化工有限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志明(张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阳县人民法院(2001)曲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茹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