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异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明刚与被执行人贾唤琦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利苹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郭明刚;贾唤琦;胡利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异字第00018号案外人胡利苹,申请执行人郭明刚,被执行人贾唤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明刚与被执行人贾唤琦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利苹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胡利苹称,其于2010年7月18日与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50万元购买了岐山县蔡家坡单元,用途为商铺,建筑面积共2208平方米,并在岐山县蔡家坡镇房地产管理所申请了预告登记。2011年3月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该商铺交付其,其遂与他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其应于2012年4月15日将商铺交予承租人使用。2012年4月20日,其得知该商铺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查封,现要求解除对岐山县蔡家坡镇商铺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郭明刚与被执行人贾唤琦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贾唤琦借郭明刚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2年1月27日,同时,双方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办理了(2012)郑惠证字第35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又于2012年1月29日办理了(2012)郑惠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郭明刚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贾唤琦于2011年6月1日与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贾唤琦购买了岐山县蔡家坡镇商铺,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贾唤琦出具了收款收据。2012年2月16日岐山县人民法院查封了二层营业房,同年4月23日岐山县蔡家坡房地产管理所给我院执行人员致函“关于错误查封房产问题的说明”,希望我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查封了一层营业房,轮后查封二层营业房。案外人胡利苹于2010年7月18日与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胡利苹购买了岐山县蔡家坡镇商铺,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胡利苹出具了收款收据。另查,贾唤琦向本院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岐山县蔡家坡房地产管理所备案的照片,胡利苹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岐山县蔡家坡房地产管理所预告登记的交费收据和所有权登记收取证件收据,经本院到岐山县蔡家坡房地产管理所调查核实,贾唤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其所备案登记,胡利苹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其所未进行过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业务在其所并未开展,其所亦未向本院发出过任何函件,现岐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介入调查,并将渭水明珠花园6号楼的所有材料从岐山县蔡家坡房地产管理所调走。本院认为,关于岐山县蔡家坡房屋的买卖问题,岐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介入调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房屋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的印章是否真实,或是个人行为,均应先由公安机关调查鉴定后才能确认,现案外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查封的房屋为其所有,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胡利苹要求解除对岐山县蔡家坡商铺查封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剑莉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