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0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赵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赵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72-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薛某某与赵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有供货收入,故于2012年3月14日向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提取裁定书,并于2012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陕西山河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供货收入中165345元予以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周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345元已由被执行人赵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闫雪娇 来自